二是在坚持家庭经营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是农业经营体制的核心。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一方面明确,必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这是根据我国农业特点和国际农业发展经验做出的理性选择,家庭经营是最适合中国农业经营的组织方式,家庭经营与土地规模不直接相关。农业之所以选择了家庭经营,主要由该产业的特性所决定,它要求经营者对自然、农活及各环节有精心呵护,不像工厂制度那样能轻易标准化。农业经营一旦雇工,就需要面对高昂的监督成本,侵蚀农业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决定》提出“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是现阶段创业经营方式与时俱进的选择。在经营方式上更加丰富,既有家庭经营,也有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为增进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性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方式对不同作物、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适应性,使生产关系更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三是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多种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近年来,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呈现较快增长态势。到2012年底,我国农村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民家庭约2.3亿户,其中有约4440万户发生了流转出承包耕地的行为,占承包农户总数的19.32%。在发达地区农地流转比例已经占一半,农区的农地流转增速显着。2011年,在全部流转耕地中,流入农户的比例占67.2%,仍然是接包土地的主体。但土地向其他主体流转也大量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占13.4%,企业占8.4%,其他主体占10.6%。伴随土地流转加快,农户经营土地的规模也在增加。截至2011年年底,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有2亿多户,占家庭承包户总数的85%以上。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上的农户已经占到15%,10—30亩和30—50亩两个组别的比例最高,分别达到10.7%和2.3%,经营耕地50—100亩的农户有194.1万户,经营规模在100—200亩的农户有53.2万户,经营规模在100—200亩的农户有53.2万户。但土地流转也存在不规范、部分土地流转后“非粮化”、片面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和政府操作土地流转等问题,因此,应尽快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公开的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流转规则,促进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从事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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