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必须落实更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国耕地从1996年到2012年减少了近1.3亿亩,今后工业化、城镇化还要占用一定量耕地,尽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公布我国耕地数量有所增加,但决不意味着耕地红线意识可以松懈。我国16.5亿亩粮食播种面积无法再减少,大豆、菜籽油、植物油进口已相当于使用了6亿至7亿亩境外耕地。按照土地产能计算,我国播种面积缺口已达20%。如果耕地守不住,粮食生产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保不住明天的饭碗。必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用途管制,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限制城镇外扩,尽量不占、少占基本农田,确保高标准农田不被占用。
第四,必须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体系。农民种粮不赚钱、增收无指望,国家粮食安全就会落空。化肥、种子等农资价格及农业用工价格上涨,种粮比较效益下降,这一问题一直困扰农民从事粮食生产。但是,粮食价格的提高对CPI影响过于敏感。必须综合考虑农业成本变化、农民种粮收益以及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并不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保持粮价的合理水平,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促进增产又增收。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在扩大总量基础上,探索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提高补贴瞄准率,让多生产粮食者多得补贴,鼓励农民种粮。
第五,适当增加进口和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据专家计算,如果我国完全依靠国内生产保证农产品供给,需要30亿亩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而国内现在可提供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只有24亿亩。据FAO测算,全球尚有可耕地资源总量超过14亿公顷,其中适合种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的面积均超过10亿公顷,增产潜力达8%—10%。我国在粮食问题上,适当利用国际市场调剂余缺,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有利于缓解资源压力,更好地保障主粮安全。
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解决“谁来种地”问题
(一)“谁来种地”问题越来越突出
我国农村改革最重要的成就,就是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经营体系。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农业劳动力比重越来越低,农业发展方式正在经历重大历史转型,如何构建新形势下的农业经营体系,解决好“谁来种地”问题,愈来愈紧迫。
一是农业份额下降与农地经营收入份额下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和就业份额“双降”趋势十分明显。农业产值份额由1978年的28.2%下降到2012年的10.1%,农业就业人口比例持续下降,在2012年下降到33.6%,为进一步缓解农村人地关系、促进农业生产组织与制度变迁提供了机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外出打工数量增加,农民家庭收入构成也发生重大变化。1990—2012年,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份额从82.4%下降到44.6%,工资性收入从15%上涨到43.6%。
二是农村人口离农化、务农者老龄化趋势加剧。2010年,我国乡村65岁以上人口占10.1%,比全国老龄人口比例高1.2%,比城镇老龄人口比例高2.3%。就乡村自身而言,2010年老龄人口比例比2000年增长2.6%。年轻人出外打工后,承包地主要由留守妇女和老人耕种。
三是农民对土地的观念变化。对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后的新生代农民来讲,土地不再是他们赖以生存之本,他们对土地的依恋下降,对土地的感情趋于淡薄,他们不愿固守农村生活,随着出外打工年头增加,他们的生活方式与观念也越来越城市化,种田对“农二代”吸引力下降。在传统农区的调查表明,70%的受访人员表示对种田不感兴趣,上世纪80、90后受访者95%以上不愿种田。即便在30%愿意种田的人群中,“不想多种地,只种自己口粮田”代表目前种田人的基本心态,种田已由过去的“主业”演变为“副业”。
(二)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是实行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强化对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利保护。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前提是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目前全国外出打工六个月以上的农民工达到2.5亿,农村劳动力配置的巨大变化,带来农户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事实上的分离。在城市郊区和沿海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更加明显。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是合一设置的,在现实中面临执行的困难:当基层政府和集体组织强化经营权流转时,往往导致农民承包权的丧失;当承包农户因担心丧失土地承包权,只得将经营权在家庭内部或向亲戚及本村熟识的人流转,影响土地的经营效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实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种地者经营权三权分离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两束权利分别赋权,即,承包农户对承包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权,经营农户对所流入的土地的经营权拥有抵押权和担保权,这样,既有利于承包户将承包地放心地流转,也有利于经营户以经营权的收益权作抵押和担保,获得金融支持,从事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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