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农村改革领域,农民合作社是联结政府和市场的最有效中间环节,它的发展,对在农村领域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度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正是基于对合作社作用的准确把握,《决定》把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深化农村改革的核心工作,拓展了农民合作的领域,提高了政府支持的力度。
合作内容的拓展
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范的合作社是基于相同类型生产或服务的专业性经济实体,对农村合作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六年来的实践看,专业性合作已经不能包容广大农民多样化的合作需求了,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合作社”的概念,指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决定》更是在一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农民合作的范围,除了专业合作外,主要包括股份合作、信用合作、土地合作三大领域。
1.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入股仍然属于专业合作范畴,因此,《决定》中所说的“股份合作”主要指的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即按照合作制的原则,把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以股权的形式量化给每一位村集体组织成员,从而形成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一般说来,一个村可以组建一个股份合作社;有的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资产比较雄厚,也可以单独组建股份合作社,并可以和村股份合作社独立运行。从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经验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理事长主要由村干部兼任。
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首先要加快立法工作,给社区股份合作社立一个“户头”。其次,加快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的步伐,强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性质,即“民办,民管,民受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再次,出台相关政策,切实推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最后,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最主要职能就是使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和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
2.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难是我国农户、农村微小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从东亚小农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农民之间的资金互助是解决这一难题的主要途径。目前,除了经银监会批准的几十家拥有金融许可证的资金互助社外,各地发展的较为规范的资金互助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和使用都严格限制在特点区域内部,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设资金互助社,相当于合作社的一个独立运作的部门。
《决定》明确指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无疑在全面改革的背景下极大地拓宽了合作社业务空间。为确保互助资金安全、有效、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互助资金运行风险,中国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办法或者条例,目的有二:一是指导合作社正常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二是规范已经成立的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降低农民之间信用合作风险。
3.土地股份合作社。《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段话有两个政策含义,一是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要形式之一的合作社;二是鼓励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的合作社流转,至于“公开市场”则是出于对保护农民经济利益的要求而提出的。这实际上是鼓励农民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必须看到,正在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相关规定,这给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社带来了制度性障碍。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加入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包括信用合作等)的规定,使土地股份合作社有法可依。其次,由于土地要素的特殊性,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而形成的合作社资产总额实际上可以划入固定资产范畴,因此在登记时应当在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成员出资总额后加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的字样以示区别,也便于合作社在市场上与别的主体进行平等、公平交易。第三,一旦土地股份合作社破产、倒闭,如果农民有失去土地经营权的风险,这是必须告知农民的,合作社在制度上也应该进行相应的防范失地风险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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