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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安全法律制度探析 完善我国农业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是国家鼓励外资进入的农业生产经营领域,主要包括对于蔬菜、甜菜、花卉等国内研发能力较弱、不影响粮食安全的作物品种研发和种子生产经营、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农业等领域,并提出相应的鼓励措施。

  二是国家限制外资进入的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对影响到粮食安全的领域,如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的粮食作物的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要限制外资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要求由中方控股,防止因中方股东分散而造成外资相对控股的局面出现或是外资通过间接控股或是利用人才、技术、资源等优势间接控制企业,因此,应针对中方控股出台专门规定,对控股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修改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细化其中对粮食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控股的具体规定,不仅从股权比例上作要求,而且要从实质控制角度来进行规定。

  三是国家禁止外资进入的农业生产经营领域,这主要对关涉国家粮食安全与产业结构安全的领域而言,国家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尽快制定农业领域战略性行业、重点行业的目录。主要包括:对起源于我国的种质资源研发、杂交水稻育种技术、转基因研发等领域要禁止外资进入,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农业领域中水稻、玉米、大豆、肉制品的重点加工行业应修改目录,至少应对外资有所限制,而不是列入鼓励目录中。粮食加工业是连接种植与消费的关键粮食产业环节,其制成品大米、面粉、饲料等价格变动对消费者价格指数有重要作用,产品价格需求弹性低,外部性较强,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一定的战略产业属性,是特殊的竞争性行业。我国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棉花(籽棉)加工、大豆或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不仅列入限制类,而且要求中方控股,将玉米深加工列入限制类,今后在修改时还应加大对粮食领域的限制范围,不仅包括玉米还应将其他粮食作物如大米、小麦等列入。对于不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项目,应从立项、注册、审批等方面进行限制和禁止,从而引导外资的投向符合农业产业政策,保障农业产业安全。

  另外,我国还应限制农业领域的独资化,对涉及传统知识和优质资源的,应多规定合资、合作方式,尽量减少独资企业的设立。我国还应在涉及我国特色、优质资源的投资上也规定合资合作,如优质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名特优水产品养殖等。

  (二)加大外资准入制度的执行力度

  1.理顺审批制度,统一审批权限。对地方外资管理审批权限的下放文件进行清理,统一审批权限。

  2.加大涉外法规的执行力度。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监督管理。在执法环境上,我国应当在全国统一对涉外法规的执法,建立部际联动机制,加强行业的管理。除了个别经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如西部大开发中规定的特区外,全国应当对外资执行同一待遇标准,国家法律在全国统一实施,不允许地方实施与国家外资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改变利用外资数量与政府负责人政绩挂钩的做法,坚决杜绝各地的“优惠政策竞争”,政府不得直接参与“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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