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农业产业安全法律制度探析 完善我国农业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三)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于外资管理重在事前控制,对准入制度有较详细的规定,但重“准入”的产业安全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外资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于3月颁布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由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从现有的法律制度看,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法律层级太低。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予以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过低。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2月颁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商务部2011年2月出台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也只是规范性文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也都只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难以全面地规定规制和处罚措施,特别是难以从整个国家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构建国家产业安全制度。

  2.规定过于原则,存在法律空白。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指导性和方向性的规定较多,具体性、可操作性的规定缺乏。如没有说明哪些算是“重点行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规定得较为抽象概括。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对于外资通过金融工具等方式间接控制我国农业企业的情形未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农业领域的高额利润回报,政策的放开,国外资本通过私募基金等金融工具开始大量进入农业领域,使得外资通过金融工具等手段间接控制我国农业企业的方式得以加强。(屈丽丽:《提防外资?农业产业急需“补牢”》,载于《中国经营报》)外资通过控制农产品原料价格,控制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行业的命脉,还通过控制化肥、农药、种子等上游产品价格的方式,对我国的粮食安全战略会有一定影响,而目前我国对外资利用间接融资的方式进入农业领域政策上存在空白。

  3.执行机构层级过低,执行机构职责有交叉,协调机制不畅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确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规定了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商务部2011年3月颁布《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以商务部为主建立此种联席会议机制,这使得部际联席会议的形式较为松散,不利于长期从事国家安全审查工作,同时,各部门可能仅从自身工作来考虑有关问题,难以从国家战略、全局的角度来看待外资并购中涉及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4.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在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对于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启动规定了两种程序,一种是自愿申报,一种是强制申报,前一种程序的提起主体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但当前一些部委对此认识高度不够,同时对于行业内部掌握的数据与信息仍不全面,对于安全形势的分析仍不到位,同时,行业协会对行业的管理与协调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我国至今无一例安全审查案例,说明有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二、完善我国农业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对外资实施管理,是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国家经济权利,是东道国行使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也不违反WTO的规定。WTO协议并不直接调整投资,而是通过对贸易关系的调整间接涉及跨国投资。

  (一)完善外资准入的相关立法

  1.为解决当前立法的统一性,应制定一部《外资管理法》代替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对外资准入的领域与条件、外资待遇、外资保护、外资鼓励、国有化和征收、外资管理、投资争议解决等涉及利用外资的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不再区分内资与外资,消除各种外资法律文件重复和冲突。

  2.立法内容上,细化和调整农业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些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应结合农业领域的特点,对农业产业指导目录予以细化,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确定外商投资农业产业的开放重点和次序,进一步细化农业类鼓励、禁止和限制的产业指导目录。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粮食 种子 品种 粮食作物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