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选择性政策的优点是有利于实现调控和引导,集中资金保重点,实现政策目标。缺点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和可能。近年来,按照“制约行政权力、加强社会监督”的总体思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完善和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监管措施。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增强地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近几年来,农业部农机化司每年都与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署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细化任务目标,落实奖惩措施。绝大多数省也与市县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强实施主体监管,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层面,制定了以“三个严禁、四个禁止、五项制度、八个不得”为核心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政策实施的全过程。2012年农业部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惩处规定。同时,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并从2012年开始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开展延伸绩效管理,以考核促监管。
(三)鼓励创新,推进试点。近年来,农财两部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就补贴程序开展创新试点。2012年推动江苏、浙江、湖南等17个省开展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创新试点,今年试点范围扩大到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江苏、吉林等省对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等重点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试点。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在山东等11省份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有效促进了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农机安全生产。
(四)联合督导,加强监管。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多部门联动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农业部农机化司、驻部监察局、财务司都联合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方案,成立联合督导组,分赴有关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督促彻底整改。要求各地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补贴实施,强化内部约束。明确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五)开展核查,严惩违规。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重大线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对查实的案件,严惩不贷。近年来,农业部直接组织查处了浙江艾格莱公司等多家企业套补违规操作行为。2011~2012年,共取消或暂停56家生产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永久取消68家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资格,有力地维护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和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经过10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践,我们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一是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草原牧区及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发展;三是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四是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管理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五是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六是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的主要措施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指出:“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规模”。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一举多得的成效是充分肯定的。我们一定要继续发扬迎难而上、奋发有为的精神,再接再厉,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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