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央财政连年大幅度增加投入规模,由7000万元增加到今年的217.5亿元,实施范围自2009年起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政策实施10年来,农业部、财政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阳光操作,严格监管,努力确保这项好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成效作用
为实施好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在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大力支持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始终把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认真履职尽责,精心组织实施。一方面,积极协调争取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使更多农民受益,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实施办法,千方百计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努力确保政策实惠全部落实到农民手中,使补贴政策取得了利农利工、利国利民、一举多效的好效果。
一是优化了农机装备结构,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补贴政策的有力推动下,农机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农机总动力连续跃上7亿、8亿、9亿和10亿千瓦四大台阶。2012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10.2亿千瓦,比政策实施前的2003年增长68.9%。农机装备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大型化、复式化、配套化趋势明显,丘陵山区农机装备发展提速。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青壮年劳动力短缺的突出矛盾,有力保证了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迅速提升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是加快了农机化发展进程,促进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在补贴政策的强力促进下,我国农机作业水平提高之快前所未有。2010年我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就超过50%,标志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已经实现由人畜力为主向机械化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2012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57.2%,9年增幅超过了政策实施前35年的增幅。薄弱环节机械化突破之快前所未有。小麦生产基本实现全过程机械化;水稻机械种植水平由2005年的7.1%提高到31.6%;玉米机收水平从4%提高到42.4%,近4年累计增长31.8个百分点,山东等省实现玉米全程机械化;新疆建设兵团机采棉率迅速提高到58.8%,黄河流域棉区机采棉实现零的突破。以农机为载体,深松整地、精量播种、保护性耕作、高效植保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得以大面积推广。
三是培育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激活了现代农业建设和村发展活力。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培育和壮大了农机合作社等一大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12年全国农机专业户超过520万个,农机合作社数量超过3.4万个。农机作业服务环节从产中向产前、产后,作业领域从种植业发展到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和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等领域迅速扩展。很多合作社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又自己从事粮食生产的“双主体”。新型生产经营组织的蓬勃发展,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扩大了农村内需,拉动了农机工业发展。2004-201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补贴资金744.7亿元,带动地方和农民投入2187.9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2272.6万台(套),促进了农机制造业、农机流通业加快发展。2012年规模以上农机工业总产值达3382亿元,连续6年保持20%左右的增速,始终在机械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我国已成为全球农机制造第一大国。
总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真正使农民得实惠、农业得发展、企业得效益、政府得民心,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调控手段。实施10年来,农业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了农业技术集成、节本增效和规模经营,挖掘了粮食增产潜力,加速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实现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做法经验
农机购置补贴作为一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主要体现为“两个选择”。一是补贴对象有选择,因为资金规模有限,不是所有申请补贴的农民都能享受到农机购置补贴;而且家家户户买农机也没必要。因此,农机购置补贴不是普惠性的。二是补贴产品有选择,不是市场上销售的农机产品都能享受补贴,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经鉴定检测合格,并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才能享受补贴。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使落实这项补贴政策的难度和工作量,都远远大于其他农业补贴。
这种选择性政策的优点是有利于实现调控和引导,集中资金保重点,实现政策目标。缺点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和可能。近年来,按照“制约行政权力、加强社会监督”的总体思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完善和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监管措施。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增强地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近几年来,农业部农机化司每年都与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署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细化任务目标,落实奖惩措施。绝大多数省也与市县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强实施主体监管,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层面,制定了以“三个严禁、四个禁止、五项制度、八个不得”为核心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政策实施的全过程。2012年农业部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惩处规定。同时,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并从2012年开始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开展延伸绩效管理,以考核促监管。
(三)鼓励创新,推进试点。近年来,农财两部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就补贴程序开展创新试点。2012年推动江苏、浙江、湖南等17个省开展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创新试点,今年试点范围扩大到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江苏、吉林等省对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等重点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试点。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在山东等11省份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有效促进了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农机安全生产。
(四)联合督导,加强监管。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多部门联动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农业部农机化司、驻部监察局、财务司都联合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方案,成立联合督导组,分赴有关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督促彻底整改。要求各地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补贴实施,强化内部约束。明确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五)开展核查,严惩违规。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重大线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对查实的案件,严惩不贷。近年来,农业部直接组织查处了浙江艾格莱公司等多家企业套补违规操作行为。2011~2012年,共取消或暂停56家生产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永久取消68家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资格,有力地维护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和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经过10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践,我们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一是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草原牧区及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发展;三是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四是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管理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五是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六是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的主要措施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指出:“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规模”。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一举多得的成效是充分肯定的。我们一定要继续发扬迎难而上、奋发有为的精神,再接再厉,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目前,从全国总体上看,农机购置补贴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已经很明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也不断健全完善。但近几年来,随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企业和经销商越来越多,政策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地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强,服务意识不够,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二是有些地方没有足额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三是违规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单位违规向企业收取推广费、服务费;少数农机化主管部门干部经不起诱惑,接受企业商业贿赂,有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部分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缺乏诚信,与不法人员勾结,弄虚作假,骗套补贴资金,组织倒卖机具。四是有的补贴机具质量服务有待改进,维修服务和配件供应不及时。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特别是违规违纪问题的原因,虽然有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的因素,但主要是政策执行和操作层面的问题,多属于违规违纪顶风作案。我国地域情况复杂,作物品种多样,农机需求差异大,推广目录制定和补贴额确定等关键环节工作,如果采取全国一刀切的方式,有利于统一管理,防范权力寻租,但不符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农、财两部允许各省在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制定、非通用产品补贴额的确定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强调要结合实际、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同时允许在全国统一规定的12大类48小类175个品目补贴机具种类之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机具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这些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做的制度安排,大部分省执行得很好,但也有少数省份没有严格落实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要求,个别农机局负责人对自己要求不严,对下缺乏监督,有的甚至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影响农机化主管部门形象。
针对这种情况和问题,农业部反复强调纪律要求,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如履薄冰尽职责,心无旁骛抓落实,攻坚克难求绩效,今年又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切实促进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第一,要深刻认识重大意义。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促进农机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调控手段。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持之以恒抓监管,坚定不移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好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第二,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的组织协调,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查处违规产销企业。要深入推进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延伸绩效管理。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产品质量关。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等工作。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实施和监管方案,加强农民购机情况核查公示,认真调查处理群众投诉。
第三,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自觉树立和维护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做到按办法办事,按规定操作,按纪律执行,绝不允许违背程序、擅自变通,坚决杜绝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名,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财两部管理制度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