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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课题组:农民工市民化的中国路径


  提升就业质量既有数量的扩大,更有质量的提高。我国经济将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农民工转移就业仍有很大潜力,服务业将是未来吸纳新增就业的主体。要调整产业结构,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农民转移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完善区域发展和就业政策,继续发挥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吸纳农民外出就业的作用,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支持县域经济、个体私营企业和小城镇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农民工就业能力是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收入增长和转变为市民的基础,要加强农民工人力资本开发,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推动发展向依靠劳动者素质提高转变。加强农村“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和职业教育,加快建立市场导向、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大力培养新型产业工人。

  加强消费引导,建立社会信任机制

  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引导,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提高在城市的生活适应能力。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正在向城市居民趋同,但部分新生代农民工仍有不良的消费结构,甚至将钱用在不当之处。因此,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消费的积极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消费风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建立积极向上的消费文化,从而促进他们的消费结构进一步合理化,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

  建立社会信任机制,扩大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交往,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更快、更好的融合。社会交往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重要环节。要打破城乡之间、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的界限,加强他们之间交流与互动,建立社会信任机制,建设新型、和谐的城市文化。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网络资源,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消除城市市民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歧视心理,重视新生代农民工心理问题的疏导工作,从而促进新生代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正确处理农民工市民化与村建设、农业现代化的关系

  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一是保障农民工的“三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工的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应当让他们带着这些权利进城,也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他们自主流转或处置这些权利。这不仅可以让农民工进退有路、更有底气,还有利于规范发展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现代化发展。二是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培养新一代新型农民,因此要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农业技术培训,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鼓励优质的农村劳动力留在农村、投身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村建设。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

  要强化输入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无论是就业服务、子女教育还是医疗卫生、文化生活等,都要落实输入地的属地化管理责任,按照体现公平、优先照顾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常住人口或服务人口配置当地公共服务机构、人员和经费,着力提高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并不是排斥解决当前农民工在职业病防护、工资拖欠、合同签订率低等权益受侵的问题,这些问题依然亟需从政策制度和执法检查中加以解决。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农业现代化 城乡劳动力 总体 义务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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