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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多头管理 生存发展极度困难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在即,多方预期,其主题将聚焦各类事关农业生产及经营的深层次体制问题,其重点目标之一,仍是提升农业生产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在工商业大资本下乡将受到严格限制、农民缺乏有效贷款抵押物情况下,通过互助式金融组织形式让农民“抱团取暖”,将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性途径,亦是农村金融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在此前农民自身进行的尝试和探索中,农村资金互助社一直为外界所关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2003年3月,中国第一家资金互助社即在吉林省四平市闫家村出现。以此为发端,由农民以“资金互助”为名自主创办的互助式金融组织,其发展渐现星火燎原之势,并因此得名“草根银行”。

  草根银行的发展,有其必要性。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农信社改制,最大成果是“解决了农信社自身的挂账、亏损等问题。但除了一般的生产性资金需求能够通过农信社满足,其他资金需求仍要通过其他途径满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徐小青如此形容。

  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31个省市自治区2万多农户的跟踪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额的69.41%。这一比例目前并未发生太大变化。农民的金融需求和政府管制的金融服务不到位和不对位,是农村互助式金融发展迅速的根本原因。

  在农村金融领域,对于互助式金融起基础性还是补充性作用,各方态度仍不一致。包括农信社改制在内的商业性金融在农村的组织重构,仍是官方多年来力行的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从而导致其对农村互助式金融的态度并不积极。在决策层态度模糊甚至趋冷前提下,农村互助式金融无法获得融资渠道等支持,发展缓慢。

  因监管不力导致的各类地下互助社丑闻,更成为威胁此类金融组织生存的一个重要因素。

  2012年下半年以来,江苏等省市频频爆出多起与资金互助社有关的负面新闻。其中,连云港(3.52,0.00,0.00%)市灌南县四家农民资金互助社资金链断裂事件,引发的关注最多。这也导致了对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发展的诸多讨论。

  这些事件之所以发生,有其复杂的根源。监管不力固是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有效的金融服务不能向农民提供,合理的资金渠道不能对农民畅通,监管也有心无力并多头制约,方才造成了一些乱象发生。简单关停容易,但如何让农民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合理的满足,却是不能不正视的一个难题。

  不少人士担心:如不能及时对农村互助金融进行有效扶持和提供有效监管,则一系列有志于提供服务的农村各类资金互助社,将有生存之虞,恐难以避免重蹈农村合作基金会于1999年被彻底取缔的覆辙。

  对于农村互助金融,是否能够像温州金融实验一样,给予其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是决策层和监管层要考虑的问题。

  合法化狭路

  与温州地下金融类似,农村互助金融组织的发展,首先是市场自发力量的一个结果。

  “中央有政策、地方有动力、农民有需求,不管监管部门批不批,各类资金互助社都会出现且快速发展。”资金互助行业自律组织“北京农信之家”秘书长谢勇模称。

  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时需要抵押物,且限制为只能用于生产性活动。农民可抵押的资产较少,尤其是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抵押,大大制约了农民取得有效金融服务的能力。这也使得适合城市工商业资本的信贷模式,并不适用于农村。这正是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类合作性非正式金融组织必然存在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告诉《财经》记者:在全国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部总数约为2万家。而据谢勇模粗略估计,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总数亦已超过5000家。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用各种形式互助,为农村微观的家庭和企业提供了更多服务。

  这些名称各异的资金互助社发展迅猛,也跟中央对农民合作组织合法化的一些具体规定有关。2007年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合作社法),因为对“专业合作社”的规定并不特别详尽,“将资金作为一种要素进行合作,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起草该法的一位权威学者告诉《财经》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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