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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民最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此外,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还有制度层面的原因,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相应的市场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需要供需双方,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中介机构来引导当事人进行流转。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中介机构还比较缺乏,而且也没有得到农民的信赖。还有,在承包地、宅基地的征收方面,怎样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补偿标准没有制度保障,农民很少有参与权。

  社会因素也是导致农民土地权利保障不到位的原因之一。如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缺位,农民个体较为分散,权利得不到有力维护。另外,社会因素还体现在农村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化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益受损方面。虽然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而且妇女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但由于我国婚嫁制度的原因造成了隐性的性别歧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常见。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系统梳理研究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有针对性地完善土地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适应市场机制的各项经济制度。另外,完善农民土地权利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为农民实际上拥有的各种土地权利提供充分且及时的救济,也是在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方面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记者:近几年来,农地纠纷日益增多,使得农村成为当今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为集中的地方。您刚才提到,要为农民实际上拥有的各种土地权利“提供充分且及时的救济”,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目前的救济途径并不是很畅通?对于完善农地权利救济制度,您又有何建议?

  陈小君:从目前情况看,民间力量、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都可以作为农村地权纠纷解决的途径。这里既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主体,还包括仲裁机构、自治组织等。在整个救济系统中,包括私力型、公力型和社会型三种地权救济类型,形成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多元救济途径。正是由于各种地权纠纷救济形式各具优点和特色,所以农民对地权救济选择较为宽广和自由。

  但是,这样的多元救济模式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发挥出功效,在农地权益纠纷救济实践中遭遇了一定的阻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仲裁制度的缺失与陌生影响了农民的选择;二是法律救济成本过高和制度功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完善农村地权纠纷法律救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适当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尽可能将各种地权纠纷纳入诉讼解决机制之中,以发挥司法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

  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成为纯粹的民商事仲裁,凸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民间性和中立性;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均应当考虑对纠纷当事人实行不收费或者少收费的制度设计,降低农民寻求救济的成本;

  提高基层政府和基层法院解决农村地权纠纷的公信力,提升纠纷处理者的素质,加强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的培养,为法律救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人才的支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实现。

  耕地保护现状仍不容乐观

  记者:在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被再次重申。您认为,目前耕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如何才能做到“严格”保护耕地?

  陈小君: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耕地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我们课题组2007年至2008年对全国10个省份的农村进行的调查问卷中,有23%的受访农户表示耕地正在逐渐减少。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不规范的农业结构调整,不少地方盲目占用耕地植树、植果,在耕地里挖塘养鱼,搞禽畜养殖基地,有的甚至不惜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从上述实地调查数据的研究来看,在取消农业税后,显性的耕地抛荒现象虽然仍然存在,但受访农户普遍反映该情形并不严重,目前较为突出的是隐性抛荒(如承包地种一季,闲置一季)和变相抛荒(如在承包地上种植树木,以便今后不再耕种)的现象。而且,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少地方都存有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和建房的现象,有的地方还存在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情形。

  此外,在一些城乡接合部,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现象也较为突出,其中既包括一些冠以交通、水利、能源等公益事业之名的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这一占用耕地的势头也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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