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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贷款要跨几多法律槛




  根据物权法规定,目前,国家为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的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据悉,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可以质押的财产中,除了典型的交易类应收账款外,还有医疗费、学杂费、交通通行费、电费、水费、有线电视网络收费等收费权,以及人民币及外币存款、理财产品、保险收益等财产。

  统计显示,2008年该登记系统发生的登记量为3.3万笔,融资金额约有2.97万亿元,其中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有1.9万余笔,融资合同金额约为1万亿元,有效盘活了企业沉淀资产,大大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但质押无效的判定必将对其他应收账款的质押产生影响,业内人士建议法律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金融配套法律需跟进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撤出农村市场、农村信贷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农村的金融需求与实际满足情况相差甚远。

  据统计,农村有许多地区60%至70%的资金流出支持城市的发展,重庆市綦江县的一项调查表明,该县2008年涉农融资需求约7亿元,但截至2008年10月底,银行放贷只有0.68亿元,连融资需求的10%都不到。

  农行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三农是弱质产业、弱势区域、弱势群体,短期内三农金融服务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是一个客观事实。

  而来自央行的信息表明,央行正在制定相应的办法,以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办法光制定出来是不够的,能否根本解决问题还有赖于三个方面:培育和发展县域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切实解决县域担保难问题;积极推进县域、乡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乡村、企业、农户信用惩罚机制,将恶意逃废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追究相关人员连带责任;加快农业保险发展,分散支农信贷风险。

  专家表示,农村担保抵押缺乏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是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两大问题。他建议,依照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建立主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扶助性支持、“企业担保、政府贴息”、专业协会几个层次的担保体系。农村金融应该从法律上大力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自生力量”,对于农村金融的监管,也应该有适合农村的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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