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抵押说易做难
本报记者 辛红
这一阵子,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的农民老邓,就在忙活给儿子筹点钱开个小吃店。
但跑了几趟农信社、银行,一句“谁提供担保?”就都把他打发了回来,最后还是靠亲戚朋友一家一家地借。
没有城里的房屋等不动产作担保、抵押,农村资金由此大量流入城市,是所有农民贷款难、所有面向农村的金融机构难贷款的症结所在。
尽管目前各地已开始了创新,但记者了解到,这些创新或者面临着法律上的质疑,或者面临法律上的障碍,亟待解决。
质疑声中不断扩大的试点
夏茂镇的老邓在为借款愁的同时,他不知道隔壁的将乐县从2006年起就开始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至今,三明市各地农村信用社已发放贷款300多万元。除了福建外,重庆、河南、辽宁等地也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湖南、四川等地则在试点农村房屋抵押贷款。
而全国更大范围的探索还在进行中。2月14日,湖南省委出台文件要求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
农村房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能够办证,还能够抵押获得贷款?这无疑绷紧了每个关心农村金融的人的神经。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中指出,“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
那么,曾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议不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房屋抵押,是否可以就此名正言顺地进入银行贷款之列?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专家孟勤国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土地权利,更涉及到农民的生存权。房屋和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若贷款之后还不起怎么办?是不是强制拿走?”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看,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违法。孟勤国说,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允许抵押,但后来经讨论,删去了这一条款。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禁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应当认定无效。更重要的是,“对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或抵债”。
据了解,目前试点地区银行的不良资产情况并未公开,有些试点地区强调抵押后房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在本村内处置,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政府部门因此认为质疑中的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不会出现,但孟勤国认为,“少数地区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试点,不会出问题,倒容易出政绩,但在更大范围内铺开,是很危险的”。
最近,刚做过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的孟勤国在调查中发现,各地为了搞规模经营,变相强迫农民将土地交出来抵押。为此他忧心忡忡。
“中国的社会稳定取决于土地制度。”孟勤国教授认为地方政府部门对此必须保持清醒,“土地流转的速度与规模应与农村劳动力转化为城市劳动力的速度与规模相均衡。”
应收款质押法律地位待认
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抵押和担保的创新,并未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是提出应“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记者从中国农业银行获悉,林权、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等质押贷款都已推出,对于没有担保抵押的农民,推出了农户贷款五户联保和“公司+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做法,效果很好,但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却遇到了不同的解释。
在一起以医院收费权为质押贷款的案件中,因医院还不了贷款,深圳农行将医院告上法庭,但一审法院判决中认为质押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医院收费权所涉及的医院收入款项包括在该院救助的病患的医疗费用,先履行质押担保责任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质押无效。
根据物权法规定,目前,国家为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的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据悉,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可以质押的财产中,除了典型的交易类应收账款外,还有医疗费、学杂费、交通通行费、电费、水费、有线电视网络收费等收费权,以及人民币及外币存款、理财产品、保险收益等财产。
统计显示,2008年该登记系统发生的登记量为3.3万笔,融资金额约有2.97万亿元,其中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有1.9万余笔,融资合同金额约为1万亿元,有效盘活了企业沉淀资产,大大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但质押无效的判定必将对其他应收账款的质押产生影响,业内人士建议法律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金融配套法律需跟进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撤出农村市场、农村信贷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农村的金融需求与实际满足情况相差甚远。
据统计,农村有许多地区60%至70%的资金流出支持城市的发展,重庆市綦江县的一项调查表明,该县2008年涉农融资需求约7亿元,但截至2008年10月底,银行放贷只有0.68亿元,连融资需求的10%都不到。
农行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三农是弱质产业、弱势区域、弱势群体,短期内三农金融服务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是一个客观事实。
而来自央行的信息表明,央行正在制定相应的办法,以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办法光制定出来是不够的,能否根本解决问题还有赖于三个方面:培育和发展县域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切实解决县域担保难问题;积极推进县域、乡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乡村、企业、农户信用惩罚机制,将恶意逃废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追究相关人员连带责任;加快农业保险发展,分散支农信贷风险。
专家表示,农村担保抵押缺乏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是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两大问题。他建议,依照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建立主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扶助性支持、“企业担保、政府贴息”、专业协会几个层次的担保体系。农村金融应该从法律上大力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自生力量”,对于农村金融的监管,也应该有适合农村的监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