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9日发出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
政策适用于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
通知规定,上述边境贸易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但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通知明确了进行试点的满洲里、丹东、绥芬河、凭祥、瑞丽、樟木、红其拉甫等85个陆地指定口岸,同时规定,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与不丹。
2003年12月中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退(免)税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进行试点,2004年1~9月执行70%退税率;此后至今执行l00%退税率。
中国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去年底联合发文,提出要加紧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其中提到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并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推进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
(赵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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