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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以来化肥出口关税政策


2007年底,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74号公告,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的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公告规定:“尿素自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磷酸二铵、磷酸一铵及磷酸一铵与磷酸二铵的混合物自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

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规定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磷酸二铵、磷酸一铵及磷酸一铵与磷酸二铵的混合物的出口暂定税率提高至35%。此外,通知还规定,对部分含磷复合肥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宣布,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过磷酸钙和钾肥征收30%的出口暂定关税。

2008年4月17日财政部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在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国内用肥旺季内,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基础上,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2008年8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12月31日。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氮肥及合成氨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2009年06月23日,海关总署发出通告,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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