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文龙)近日,农业
部办公厅发布公告称,对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的行为将予以处罚。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大家认为此项规定有利于规范企业、经销商行为,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
公告首先对擅自修改农药生产日期进行了定性。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标注“分装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贴、涂改等方式对标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胶修改“生产日期、分装日期”的,都应当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予以处罚。经有资质机构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其次,文件对赠送“过期农药”行为进行了界定。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赠送过期农药产品且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赠送、奖励、捆绑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此项规定出台,得到行业内普遍肯定。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德均表示,之前企业销售不影响药效的过期产品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但真正备案者不多。目前的检测技术不高,还不能检测出农药是否过期,给一些企业和经销商可乘之机,直接更换标签,或者不经处理用于其它产品的生产。此项规定对一些行为明确界定,使得企业和经销商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产品质量,保障粮食安全。
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草
剂事业部总经理袁光辉告诉记者:“公司现用的电子标签非常规范,早已经按照这样的标准执行。公司通过合理的运作,很少有过期产品,即使有少量,也会按正常途径处理。之前一些产品过期后,有些客户擅改标签,这些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公告出台后,可以有效避免这样的行为,促进产品各个环节的规范化,对行业发展是非常正面的力量,得到多数企业的支持。
有人表示公告将对企业造成一些负
面影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加,企业自律加强,近年来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现象得到有效的改善。公告对行业规范非常有利。但由于农药产品有效期必须在登记证有效期内,规定出台后,会对一些产品是否为过期定性产生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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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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