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因各种原因,由本省转让、出卖到外省,或由本省甲地管辖区转让、出卖至乙地管辖区,需要办理变更、异地登记手续,称为转籍。农业机械的转籍,必须更换号牌和行驶证,应到原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具体手续程序如下:
(一)转出手续
(1)实行牌、证管理的农用机车主,凭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证明、交易发票等,填写机动车过户审批申请表,办理转籍手续。
(2)经安全检验合格后,农机监理机关收缴其号牌、行驶证,并在行驶证和机车登记申请表的相关栏内记录“转至?#22320;”,并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注明日期,装入档案。
(3)填写机动车转出通知单,连同机车档案密封后,交给机车主本人,以便到新籍的农机监理机关申办落户手续。
(4)将该机车原来的登记表从台账及微机中注销,发给新的临时号牌,以便行驶至新的车主地址。
(二)转入手续
(1)农用机车到达目的地后,机车主凭单位证明及密封的机车档案,到新籍的农机监理机关领填机车申请登记表,申办转入手续。
(2)农机监理机关启封机车档案,收缴临时号牌,并对机车进行认定检验。经审核无误后,核发新的号牌和行驶证。
(三)有下列情况的农机不准转籍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当年度或上年度检验不合格或未进行年检的机车,达到报废标准或即将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不准办理转籍手续。
文章来源: 中国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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