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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努力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编者按:自2009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齐心协力,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建立机制,克服了改革起步阶段的种种困难,基本医疗保障面大幅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取得新进展,医药卫生运行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三年医改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4月24日起,本网将推出系列报道,着重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医改方面取得的成效,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建设和谐龙江、幸福龙江作出更大贡献。

  东北网5月2日讯: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把建立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为人民群众做实事、解难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近两年来更是把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难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连续两年将此项工作列为市政府“惠民行动”,纳入目标管理。

  建立“4+1”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近年来,哈尔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试点中探索,在推进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从让更多贫困群众得到尽可能多的缓解其就医困难的目标出发。

  为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哈尔滨市建立了“4+1”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所谓的“4”是指参保参合救助、日常救助、住院救助和机构救助,“1”是指慈善援助参保参合救助。

  通过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级政府全额资助需个人缴费部分,使这些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就医方面有了第一道保障线。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其家庭类别分别给与每人每年100元-200元不等的日常医疗救助,这成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第二道医疗保障线。将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和合定点医院接轨,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实际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支付,这成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第三道医疗保障线。确定一批医院为机构救助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机构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可享受免收挂号费、诊查费;住院患者减免20%处置费、护理费、B超费、心电费、化验费;对26种外科疾病实行单病病种给予优惠;机构救助定点医院实行医疗保险、合、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这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有了既便捷又能减轻支出压力的第四道医疗保障线。

  医疗救助模式“四个转变”

  医疗救助力度加大以后,使哈尔滨市原有的医疗救助模式发生了“四个转变”,从而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序接轨。

  由病种救助转变为住院救助。新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取消了医疗救助的病种限制,同医疗保险和合一致起来,使救助病种“全覆盖”,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的受益面。

  由设立起付线救助转变为不设起付线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之初,由于担心资金不足的问题设立了1000元的起付线,随着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彻底了取消了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弥补了医疗保险制度以往的缺陷。

  由单一型救助转变为阶梯性救助。救助对象按家庭类别划分设定了不同的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同时对患有新办法中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的提高了救助比例和救助金额,并增加了慈善援助,为救助后仍难以解决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众,提供了一个阶梯型的继续接受治疗的有效途径。

  由传统的报销式救助转变为“一站式”即时结算式救助。先前的医疗救助都是由救助对象自己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凭医疗费票据报销,这使很多救助对象感到困难;出院后,报销救助金的手续也比较麻烦,往往需要很长时间。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效果,方便困难群众就医,2010年,该市开始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市区(不含阿城区)每个区指定3-5所医疗机构,阿城区及10县(市)每个乡镇指定1所医疗机构。全市共设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215家,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疗保险和合有关规定结算应报销部分,再按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定期结算应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只需直接结算本人应付部分,有效的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压力,大大方便了困难群众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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