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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如何推进覆盖“最后的盲点”


马淑华: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所以,养老保险的受益年龄应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

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为了与退休年龄相衔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是按照这两个年龄段领取。但我认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与退休年龄的衔接问题,所以不必以此为依据。

按照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中国农民60周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从性质上来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是属于国家普惠性质的,所以应该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一致。

此外,将女性的受益年龄制定为60周岁,推迟受益年龄5年,可以大大减少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负担。初步估计,按照1000万女性参保人来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级补贴至少可以减少500万。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是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推广成效最重要的原因,尤其是欠发达的省份,由于财政负担过重,地方政府对于推行养老保险制度表现得很消极,这会影响绝大部分人的利益,如何符合现实是最重要的问题,而不是考虑如何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吕学静: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 “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周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周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的生活成本更高,从“普惠”和“公平”的原则上来看,我认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该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参考。

妇女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本来就需要得到更多的保障,而且,在城镇居民的群体构成中,女性占比又是远高于男性的,她们缺乏劳动技能和生存本领,是最需要社会保障的人群。五年的差异就会使很多城镇妇女放弃参保,将极大影响到城镇居民的参保比例,不利于全覆盖进程的推行。

缴费方式应遵循“公平原则”还是“梯次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有“公平原则”和“梯次原则”两种。

如昆明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昆明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5%,另外,市、县(市)区政府补贴按比例纳入统筹。

西安和重庆则按照“梯次原则”规定固定档次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 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七个档次,补贴标准为:按200元和4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60元;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80元;按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90元;按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自愿原则自由储存,计算公式则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霍肖桦:在缴费方式方面,全国推广按照“梯次原则”比较符合中国国情。但是在部分省市,缴费金额必须更低,才能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因为很多人对缴纳保费的额度非常敏感,一旦定得过高,就会有很多人交不起,也不愿交保险费,而这些人群恰恰是最需要得到保障的,因地制宜、符合当地标准和实际才是最好的办法。

马淑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不同类型的人群是分批参保的,各自的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不统一,甚至差距很大,众多养老保险类型在一个平台上运作,会引发不少矛盾和问题,这就是制度设计不合理。

我认为应该统一一种基本制度,分类不要太多,这样有利于资金的筹集使用,也有利于养老保障资金筹资体系的稳定化、规范化。

对于参保金额的调节,可以利用政府补贴这个杠杆,实行阶梯分布,对现有社会资金资源进行整合,还可以把分散在各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社会救济费等统一使用,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统筹,体现普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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