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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性法规在江苏出台


  日前,《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卫生厅厅长郭兴华说,为合制定地方法规有助于建立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合工作。统筹地区合筹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筹资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还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专家指出,为合筹资标准的制定建立一个“参照系”,可使合基金总量随农民收入而增长,保障水平也会随之提高。

  《条例》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查处。对于侵占、挪用合基金等行为,由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追回,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合参加人代表依法享有合管理和监督权。合监督委员会中,参加人代表人数不少于组成人员的1/3,且有权对合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为确保医疗保障的“不重不漏”,《条例》就两类“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合;在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士兵、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等特殊人群,可以参加当年度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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