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提出,宁夏全区将逐步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注销制度。
修订草案从家庭、学校、司法等方面,细化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内容。规定父母不得放任、迫使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歧视、伤害等。离异的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而放弃履行管教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不得拒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开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拨考试或者测试;不得随意责令未成年学生听课;不得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举办各种目的补习班,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正常教学计划而需补课的,需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使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合格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禁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租校园场地停放机动车辆。
修订草案同时指出,自治区将逐步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注销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保障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权利。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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