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顾建议《办法》应对医疗机构分类,即分为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如果是营利性医院,“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不公布,而非营利性医院不在此范围内。
此外,采访中亦有专家表示,医疗机构除了要公开医药价格,还应该公开医院医药的招标价格和采购数量。“中标价和采购数量都公布了,医院的情况就一目了然。如支持或反对‘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的业界讨论,不就有了数据分析依据?”
“很多情况下,业界对医院和医药行业的分析都是局部和推测的,关键在于包括医院采访、采购中标价格等信息,专家甚至行政主管部门都不能获得。”该专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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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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