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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农村任教 政府还学费


台海网4月12日讯 (驻福州记者 林芹)昨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通过代偿学费的方式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这项学费代偿制度将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

  代偿制度的对象是,2009年起新录用到农村基层任教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的应届或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要求这些毕业生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及以下的公办农村中小学任教。应聘者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具备相应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应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师资紧缺学科。已列入我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教师,不再申请享受代偿学费政策。

  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毕业生应在农村连续任教至少5年(含见习期)。在5年服务期内可在所在县域农村学校间流动,可参加教师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满1年后每人每年退费5000元,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不过,并非到农村任教即可享受学费代偿的优惠,政府每年将对相关毕业生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当年度代偿金额。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将停止代偿学费,并要求享受代偿学费的教师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代偿金额的10%或2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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