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政府帮还学费,每年5000元直接划拨到个人工资账户。昨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这项学费代偿制度将从今年起执行。
9月20日前
毕业生应提出申请
根据实施办法,代偿对象为从2009年起新录用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公办农村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任教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的应届或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根据要求,代偿对象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具备相应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有志为农村教育事业服务等。同时,任教学科应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师资紧缺学科。已列入我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教师,不再申请享受代偿学费政策。
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程序录用为公办在编正式教师后,如果符合代偿条件且愿意履行义务,可于9月20日前由本人向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市)教育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教育局与申请人签订《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协议书》。
应在农村
连续任教至少5年
根据规定,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毕业生应在农村连续任教至少5年(含见习期)。在5年服务期内可在所在县域农村学校间流动,可参加教师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满1年后每人每年退费5000元,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实施办法还规定,县(市)教育局将于每年7月底前对在享受代偿学费政策服务期内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代偿学费协议书以及县(市)教育局、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考核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是否享受代偿学费政策的依据。
考核不合格
不拨付当年代偿金
实施办法指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当年度代偿金额;经县(市)教育局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承担教学工作的,停止代偿学费,以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不需要退还,也不需要缴纳违约金;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停止代偿学费,并要求享受代偿学费的教师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并缴纳违约金。享受代偿学费的教师在上述金额清偿前,不予办理工作调动等手续。
新办法实施后,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任教奖励计划的通知》规定的奖励计划,从2009年秋季起停止执行。原已签订“到经济欠发达县任教五年服务期协议书”并获奖励的教师,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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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3个县列入代偿学费计划
全省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的县(市)一共47个,分布在除泉州和厦门外的其他7个设区市。
福州市(3个):闽清县、平潭县、永泰县;
漳州市(9个):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长泰县、平和县、华安县;
莆田市(3个):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
南平市(9个):邵武市、建阳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 政和县;
三明市(8个):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大田县、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
龙岩市(6个):漳平市、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
宁德市(9个):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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