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性的政府责任。社会公平与正义,既是一个价值理念,又是一个实践层面的概念,包括程序的公正与分配结果的公正。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的公正原则表明:公正实际上是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是通过博弈形成一种均衡。也就是说,可以把社会公正理解为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予以保护,提供平等的机会,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等规则体系。当前,我国政府的公共支出明显向城市倾斜,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的悬殊对比也成了城乡差别的一个主要特征。在卫生医疗方面,显然绝大多数优秀医护人员和精良医疗设备集中在大城市,而对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视是不够的,这是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公。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不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公共选择,而主要是政府单方面供给公共政策的形式。而作为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医疗卫生保障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政府承担责任来弥补市场失灵是责无旁贷的。
·可持续发展的政府责任。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R·布朗教授则认为,“一个持续社会的经济和社会体制的结构,应是自然资源和生命系统能够持续维持的结构。”人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体;根据这个视角,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中心体;建立真正符合现有国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目标。合作医疗对于保护农民健康,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促进农村生产力和构建社会主义村作用重大。政府的作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合作医疗运作中涉及的资金、服务、管理、监督等方面政策,都需要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协作与支持。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构的政府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初衷是对传统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改革,目的是在城乡分割的经济社会格局中,建立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三年来尚未找到准确定位。如以大病为主的医疗补偿机制就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是容易诱发逆向选择:农民有病才参保,没病就不加入;另一方面是放弃了对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责任: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传染病和老年人慢性病、妇科病等疾病也成为农村老百姓健康的主要威胁。许多农民就是因为小病无钱治或不方便治而转化成大病的。而健康权和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是每一个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因此,在适切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构中,政府的责任可能要远远大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
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必须在我国农村长期实施的基本政策。在这一制度的发展初期我们需要主动地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保证其可行性、有效性、持续性和长期性,使之得以全面贯彻落实。政府必须及时介入其中,在整个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划中担当策划者,同时又是协调、服务于各个部门的协作与投入的组织者,又是在财力上给合作医疗提供长期制度保障的支持者及监督者,是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良性运行和公平性的基本前提。
从我国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国情考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安排,更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干预和支持。因此,政府的监管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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