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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是政府的责任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特性,需要政府力量的强制性介入,并非意味着行政干预,而应采取法制监督为主,必要的行政干预为辅的管理模式。国家的法律责任首先应该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法律界定国家责任并以法律确认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尽管目前处于试点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不具备成熟的立法条件,但试点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尤其是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以及补偿多方面,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管理、监督和规范机制,从而从法律上为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提供保证,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目的是增强对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法律约束力,同时消除行政干预带来的政策波动性。

  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

  政府的首要职能是什么?向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应为首要目标,因而政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弱化经济发展水平的绝对主导地位。引导各级政府职能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对达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示范县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标准的县(市、区),属领导工作不力,管理规范不到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责限期整改。

  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政府职能导向

  为了减少城乡差距,政府理应承担责任,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资金。强调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多方面的捐助,以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同时结合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进行筹资。当然,这其中还包括对筹资机制、补偿水平等具体运作环节制度的再思考、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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