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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师待遇难题难在理顺教育财权


   在今年北京召开的两会上,众多代表委员们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农村教师待遇问题。在大力倡导促进教育公平的今天,农村教师待遇偏低,农村师资流失严重,城乡教育发展不均的现象已经成为一个既让人心痛又不可回避的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在贵州、安徽、甘肃、宁夏、四川等地进行农村教师调研。她发现一个事实:许多农村贫困地区教师基本上只有国拨工资,他们戏称为“裸体工资”。在一些地区,当地山村最穷、最破的房子即是中小学教师的家。

  其实,这一现象并非偶然,也绝非特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农村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关键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教师队伍。然而,目前我国农村教师的生存状况却并不乐观:收入微薄、没有津贴、工作压力大、社会保障欠缺。长此以往,许多长期生活困顿的农村教师迫于生计,或转行转业,或“远走高飞”,这样一来,薄弱的农村教育便陷入师资队伍的流失,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城乡教育水平差距拉大的恶性循环之中,最终导致广大农村孩子在享受不到同等的优质教育资源,也使社会主义村建设缺乏必要的人才支撑。

  解铃还需系铃人,治标还需治本。要彻底解决农村教师待遇问题,还须从源头上着手。为什么长期以来,农村教师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区农村教师的待遇严重偏低?最根本的原因是当前我国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支出的责任不明确。要想改善农村教师待遇,就必须理顺三者关系,科学划分政府间财政责任,建立责任明确、分担合理、便于操作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由于我国县级政权的数量十分庞大,2004年全国有31个省级财政,333个地市级财政,2862个县级财政,所以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基础教育的投入主体,农村教育的发展状况与县级政府的财政能力、经济水平紧密相关。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县财政不但要提供县域经济中的中央税、共享税中的中央部分,而且还要向省、市级政府上交税收,形成了“中央财政蒸蒸日上,省级财政稳稳当当,市级财政勉勉强强,县乡财政穷个精光”的状况,县级政府开始越来越难以负担对教育的投入。作为“吃饭财政”的县级财政,其经费仅能“保工资、保运转”,所以,尽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制度和政策仍然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在实践中,教师工资执行过期标准、公用经费零拨付、政策架空的现象很普遍。

  在这样的格局下,由越来越贫困的基层财政负责义务教育阶段的支出,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基于此,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教育事权和财权,显得尤为必要。2006年,国家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实质就是重新划分政府间教育财政责任。国外也非常重视财政划分,英国的基础教育属于郡政府预算;德国的义务教育主要由州政府负担;日本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工资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负担50%;法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工资则全部由中央政府负担。

  因此,针对当前许多地方政府由于经济落后、财政紧张,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要破解农村教师待遇偏低的难题,必须一方面发展地方经济,充裕地方财政;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针对不同省市实际情况,明确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津贴制度,对于经济落后的县市,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资金直接予以扶持,为农村义务教育买单。惟有如此,才能真正走出有政策无落实的困境,给全国近600万农村教师带来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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