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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贴补流通

  政府应集中采购,统一定价;企业竞标,统一配送。采购和配送都涉及价格和价格补偿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药品企业生产销售药品需获得平均利润,故国家向中标企业采购药品时需付给药品企业药品成本和平均利润。同理向配送企业购买配送服务时也需向配送企业付配送成本和配送利润。但药品是公益性很强的特殊商品,国家统一定价时不仅要考虑药品的生产配送成本,更要考虑民众的承受能力和政府的保障能力,故国家定的价格很可能低于药品的生产配送成本,这中间的差价不能由企业来承受而应当由国家来补贴。这就需要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补偿机制。

  政府应提供法律和经济保障

  当前,药价高、看病贵主要症结集中在医疗终端环节。并不是市场上没有疗效好、价格便宜的药品,而是这些药品往往不能通过招标(因为竞相压价而产品没有利润,所以被企业放弃),即使通过了招标,也会因为终端环节不愿意用低价药、企业不愿意生产而出现“中标死”的结果。

  如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只是以前“价格低、疗效好”的常用药品,实行定点生产、统一定价、采购、配送,没有配套的强制措施要求医疗终端用药,这些药品同样会在相当多的医院中被拒绝采购。因此,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力推动。

  ■确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之所以建设滞后、推进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通过立法确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地位。国际经验表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该是一个国家层面最基本的药物目录,医保目录、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目录等都应该是从属于它的子目录,而不该各自为政。

  为此,我国应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国家对基本药物的扶持政策,制定基本药物的筛选条件,完善基本药物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基本药物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管,明确农村、社区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必须使用的比重,比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使用基本药物,二、三级医院也必须按一定的比例使用等。

  ■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补偿机制

  基本药物制度能否贯彻下去,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基本药物的筹资能力。在我国个人收入水平较低、医疗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个人和保险公司的筹资能力相对较弱,政府公共筹资成为基本药物筹资的主要渠道。目前,我国的国力已具备基本药物价格补偿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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