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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一片蓝天下: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保障机制


  ●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于普及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民工子女在教育收费、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外来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人数逐年增加。在一些地区,外来人口数量甚至超过了常住人口。由此产生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于普及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深入领会关于解决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政策性规定,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基层和学校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开放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有效缓解了城市劳动力不足,成为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城镇化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对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解决好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帮助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村的现实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同时,应明确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要以就读公办学校为主,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其次,要各尽其责,明确分工,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应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应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编制部门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应进行合理核定;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公安部门应负责做好农民工子女的登记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禁止使用童工,创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通过挖掘潜力和扩容建设,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再次,应在农民工子女入学手续、就学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做到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引导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要对农民工子女的就读手续进行规范管理,农民工子女申请到流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就读批准书”,学生持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持有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入学卡”的农民工子女到指定学校入学的,学校一律不得拒收,并免交任何借读费用。农民工子女在教育收费、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实行免、减、缓交规定费用的优惠政策。针对部分农民工子女流动性大、学习基础相对较差的情况,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关心帮助他们,让他们尽早融入集体,跟上学习进度。学校应对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评优评先、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学习困难者、家庭经济困难者、生活不便者给予特殊照顾。各级教育部门要把落实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每学年开学初检查和“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内容,加强督导和检查。通过“督政”、“督学”,落实县级政府的责任,督促政府履行职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近年来,各地在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各地现有的教育容量、学校布局不能适应大批新增的流入农民工子女就学的需要,流入地政府在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容量方面有很大的压力。农民工流动性大,且多从事临时性的工作,经常变换居所,子女就读也带有很大流动性,给当地政府和学校义务教育的管理、控辍和统计工作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今后,应按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的“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福建省教育厅厅长、研究员  鞠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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