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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镇农民工落户限制


  每年竣工的公租房

  将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

  《意见》还提出,将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相 关政策。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 90%以上。加强农民工健康管理工作,强化拟婚夫妇婚前医学检查和拟育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疫 服务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中听力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

  同时,城镇也将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 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原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 常态化。

  此外,全省还将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全省将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 享受同等市民权益。有序推行居住证制度,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落户标准。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 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方面,全省将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 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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