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和监管到位是基础
制度完善行业管理的规范是农民工安全保护工作的基础,而劳工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是目前关注重点。
“劳务分包制度”与“包工头”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什么地方?一是在劳动关系上,前者要求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而包工头制度则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在这种制度下,农民工和企业不发生直接关系,只和包工头存在口头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交付给包工头的费用就可能被扣留或挪作他用,致使安全管理措施得不到落实。二是在法律上劳务企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的市场主体;而包工头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易被监管,“包工头”随意用工、违法转嫁经营风险、偷漏税、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模式造成市场混乱。
取消“包工头模式”、完全实行“劳务分包制度”,首要问题是能否按照市场规律成立劳务公司,如果完全靠行政手段推动,则有可能“好心办坏事”,带来效率低下的弊端。
2004年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但实际与改革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尤其要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体制仍任重道远。事实上也没有形成实施工伤预防功能机制有机的、统一的、相互促进与协调的体制,此外,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列支项目上,关于工伤预防方面的规定太过于模糊,只有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得到了实质上的落实,才能满足工伤预防功能实现的前提。
目前,号称拥有3000万大军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却很有限,劳动合同签订率也仅在10%~20%之间,而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急需工伤保险的农民工。造成建筑业农民工参保不畅的主要原因是人员流动性太大,按常规企业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方式扩面征缴,在建筑行业很难落实;同时多年实行的“五险合一”的捆绑征缴模式使企业的负担较重。
对此,首先可以尝试允许尚不具备参加全部险种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劳务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建委和劳动保障部门可协同推进,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不发施工许可证。
其次,针对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建立临时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机网络服务,建立临时农民工档案,为每一位临时农民工配备专用工伤保险IC卡。在每个建筑单位配备相应的机器设备,农民工给用人单位打工时可用工伤保险IC卡在用人单位的机器上刷卡,机器记录用工时间,用人单位根据用工时间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业农民工一旦出现了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其就可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工伤保险保障了。同时简化有关部门对工伤的认定、偿付的工作程序,保障受伤害农民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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