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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民工市民化制度创新的协调


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对农民工 市民化问题高度重视,相关制度创新明显加快。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导致一些制度协调性不够,影响了农民工市民化制度创新的成效。

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制度协调性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户籍制度与附着其上的就业和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协调。实践表明,统一城乡户籍制度相对容 易,但统一城乡就业和社会福利制度较难。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与土地制度、就业制度的不协调。随着来自土地的收入占农村家庭收入比重下降,以及“铁饭碗”和 “大锅饭”就业制度的打破,土地制度和就业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呈现下降趋势,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这就造成了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社会保障不足与 土地和就业保障功能下降的矛盾。

造成上述制度不协调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制度创新目标选择差异。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不同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不同的利益关系,对各个主体来说具有很大 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使相关制度创新的目标选择难免产生不协调。其次,制度创新进程快慢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创新采取了渐进推进的方式;不同制度涉及 的利益主体不同,利益关系的复杂程度和矛盾大小不同,因而利益协调的难度和博弈结果存在差异。第三,制度创新阶段性重点定位的差异。在农民工非农化阶段, 制度创新在户籍制度创新和消除行政门槛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但在农民工市民化阶段,很多地方的制度创新重点仍然放在户籍制度方面,而对其他关键性制度创新 重视不够。第四,制度创新的地区差异。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压力、市民化社会成本的承担能力等方面差异较大,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制度差异。

推进制度创新,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需要加强制度协调。具体来说,应在以下方面努力。

制度创新目标选择的协调。建立利益冲突协调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机制、获取机制和补偿机制等,缩小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进一步发挥政府作为全局利益代表者、协调者的作用,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发展壮大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增加农民和农民工的话语权。

制度创新进程快慢的协调。缩短制度创新的过程,需要政府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如加强利益引导,积极推动新的制度创新方案的提出、评估、选择和实施,并推动各个过程的转换和衔接。

制度创新阶段性重点定位的协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工市民化所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相关制度涉及利益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明 确不同阶段的制度创新重点;处理好重点制度创新与其他制度创新的关系,促进各项制度创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相互配套、相得益彰;根据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 劳动力转移的变化,加强阶段性重点制度创新的转换和衔接。

地区差异的协调。加强对地区利益差异的协调。通过整体性设计,尽量从制度上协调各地的利益诉求,促进利益的基本平衡;加强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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