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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地区农村劳动力 纳入城镇就业失业体系


本报讯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下发通知,将包括建设征地、土地储备或腾退等6类城市化建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到就业失业管理制度之下,被认定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将在就业、失业中享受到与城镇人员同等的优惠政策。

通知中指出,6类地区包括建设征地、土地储备或腾退的;整建制农转非的;从山区向新城或小城镇搬迁的;开展城市化建设的重点村;农用土地开展绿化隔离建设的以及其他符合城市化建设要求的。而上述农村劳动力,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正在从事有收入生产经营活动或无业有求职愿望的具有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的人员。符合条件人员应当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尚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手续。此举意味着农村劳动力也将纳入到城镇促进就业帮扶范围,享受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等各类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据悉,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后,不再受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申请,农村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各项城镇促进就业政策。正在享受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所持有的《转移就业证》可暂不收回,待其进入下一个政策申领期前再予以换证,换证后可凭原《转移就业证》编号继续享受未到期的转移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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