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创业扶持补贴专项资金。通过各级政府共建创业扶持补贴专项资金,制定针对帮扶农民工创业方面的政策、条例,安排科技、支农、就业、工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农民工创业。对创业的农民工进行创业项目补贴,或通过以减代补等措施进行财政补贴,为创业农民工减轻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激发、带动农民工的创业积极性。
三是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把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工,要按规定同样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3.金融扶持政策
一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小额信贷范围。通过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鼓励和促进农业担保公司和其他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把为农民工创业贷款提供担保作为重要业务内容,积极梳理和创新产品,通过不同的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工的创业需求,并优化流程,改善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融资服务;要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需求,推出与其相适合的金融信贷产品。
二是探索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拓宽抵押品标准,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创业提供贷款。
三是提高信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针对创业农民工的信贷需求特点,各类金融机构应改善服务方式,通过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担保费率、上门服务等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环节、提高中贷效率。
4.土地扶持政策
统筹安排创业场地,把农民工创业的生产经营用地纳入统筹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允许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允许农民工利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放宽对创业农民工用地的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设立创业园、创业基地,优先安排农民工创业就业。
(二)建立并完善农民创业的组织服务体系
1.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农民工创业,相关部门要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创业者建立创业和立项的“绿色通道”。
2.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取缔,避免因不合理收费挫伤农民工的创业积极性,杜绝因不合理收费行为遏制农民工创业发展。
3.加强信息引导。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创业项目库;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4.强化创业指导和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办SYB(创办你的企业)和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班,紧密结合农民工自身特点和所选择的创业项目,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工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注重实用性和实效性,提高农民工的创业技能,减免相关学习费用,建立孵化基地,提高创业成功率,并进行持续的后期指导。可依托现有机构成立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创业者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引导已创办的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帮助创业企业解决引进人才、招聘员工和培训员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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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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