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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政府就业服务还须再加力



  
  5 建立机制,增加农民工就业公共服务供给,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执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国家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办公厅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基本举措。应将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宣传、落实和监督工作。
   多渠道增加农民工就业公共服务供给,完善公共服务配置方式。


   满足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关键途径在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但是,单纯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势必会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效果并不明显。所以,要改变单纯由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在政府主导、财政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前提下,通过购买服务、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志愿服务等方式,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的渠道和领域,鼓励和发动包括用工企业、民办社会事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志愿服务者等在内的各方面力量,广泛提供农民工就业相关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弥补供给缺口,提高供给效率。同时,针对公共服务配置失衡,不能动态满足外来人口的需求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基层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力度,以社区为单元、以功能为基础,加强共享共建,重点发展功能完备的综合性服务设施,提高标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程度,鼓励功能和覆盖人群相近的服务机构进行合并和资源重组综合性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人口流动的动态监测,改革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方式,由按行政区划配置转向区域覆盖,综合服务人群数量和服务半径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实施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适应城镇化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标准和建设标准。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
   加快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重点抓好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社保扩面征缴工作,逐渐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推动各地政府将进城农民工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费率、缴费年限、待遇水平上做到协调一致,并且通过降低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提高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鼓励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城镇医疗保险,提高合的城镇就医报销比例,逐步实现向城镇医疗保险的过渡。做好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协调,做好特殊困难农民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
   建立机制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对外来劳动力务必做到“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一是探索建立打击各种非法职介行为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商、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通过建立监管组织、健全监管机制、引入市场化管理理念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等途径,严厉打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非法职介行为。二要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围绕企业劳动安全保护、合同的签订及执行、社保的覆盖面等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三是为外来务工人员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建议对恶性拖欠外来农民工工资等紧急、突发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仲裁简易快速办案制度,使外来农民工的权益得以及早维护。四是促使外来务工人员学法、懂法,使其成为知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劳动者。各级政府通过司法监督和法律援助,保障外来劳动者不受歧视、不受排斥,与当地人同工同酬、平等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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