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各技工院校、职教中心要积极承担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人员(农村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培训结束后,对有继续学习意愿的学生可录取为技工院校、职教中心正式学籍继续学业。
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给予补贴。
5、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为了加速培养我市经济发展急需的落地人才,确定在中心区内建设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基地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全面满足我市新增劳动力、社会待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对技能实训的需要,解决紧缺工种技能人才无处培养而形成的结构性失业等问题,促进全社会充分就业。
(四)做好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
1、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对大龄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民实行就业援助。各县(市)、区、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购买公益性岗位,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将防火和红松林管护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2、落实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精神,确保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鼓励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服务外包型企业、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努力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用高校毕业生。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
3、扎实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对已经返乡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强化技能培训和信贷支持,帮助其在家乡实现创业致富。对来我市务工后失业的农民工,及时提供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帮助其转换岗位。加强企业用工信息收集,强化与重点劳务输出城市的信息对接,整理适合我市农民工特点的就业信息,引导我市农民工有组织的异地就业。
4、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灵活就业认定,并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定灵活就业协议,由本人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登记,领取《就(失)业登记证》后,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
三、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工作
稳定就业局势,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稳定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尽快制定落实省、市要求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就业的日常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大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市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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