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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建议适时修订刑法以惩处恶意欠薪


  有专家表示,当事人依法讨薪的手段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种类似于“自残式”的讨薪方式,有点像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因为她知道她可能会挨打,她仍然去了,被打后,她的讨薪可能就会有一个很好的结果,这恰恰说明,如果是通过正常的讨薪渠道,可能有时候是产生不了作用的。

  为什么会选择一些极端的方式?有调研统计显示,求助法律的只有一半,其余的方式有私了、上访、不了了之、到媒体投诉,其中成本最低的是私了和不了了之,这两者不需要成本。而正常的渠道成本让人望而却步,尤其是农民工支付不了那么高的成本,所以他们更多的会选择一些极端的方式,或者干脆就不了了之。

  健全法律制度和工资保障机制

  “讨薪难,从总体制度环境上看,是因为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还不够明确,约束力不足,缺乏一个很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认为,“应明确工资支付制度,劳动监察部门更应主动执法。”

  他表示,现行的机制,由于效率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或者道德状况,依赖于雇主一些内在的约束,而法律给予的外在制度约束是不够的。

  陈步雷还表示,有些地方还存在劳动监察部门“软执法”的现象,对欠薪问题的监察和执法,主动性不够,也完全违背了行政执法运作的基本逻辑。

  “欠薪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从刑法的角度讲也是违法的,刑法中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对恶意欠薪者进行惩罚”,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应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和工资保障机制。

  “国家应该建立一种工资的保障机制,比如预存一部分工资在政府部门,然后当欠薪的时候,政府可以拿这笔钱先保障劳动者的工资能够按时发放”。张车伟补充说。

  遏制欠薪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

  据李守镇介绍,全总还将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力求从制度机制上保障职工工资的依法及时支付。对于少数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行为,全总积极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订刑法,增加相关罪名,以惩处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全国总工会一直高度重视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情况,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解决欠薪问题。”李守镇说,仅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全总就连续五年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五年来累计清欠近100亿元;并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力求从制度机制上保障职工工资的依法及时支付。

  全总保障工作部工资处有关人士表示,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违反此规定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是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违法“成本”很低,惩罚力度不够。

  据媒体报道,香港特区的法规规定:“不按时支付工资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的补偿金,最高惩罚是罚款35万港币和监禁三年。”这种严格的法规对约束企业欠薪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同时该有关人士透露,有关遏制企业欠薪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阶段,针对企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考虑不仅支付赔偿金,还要交罚金,在经济上加大欠薪的违法“成本”。

  即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

  据了解,临近年底,针对欠薪问题可能集中显现的情况,全国总工会将配合国家有关部委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国再次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将高度关注工资拖欠问题,督促、参与并支持有关部门及时有效解决新的拖欠问题,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支持被拖欠工资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工资,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李守镇强调,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一定要理性、合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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