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部门获悉,近日出台的《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就业机制逐步形成,劳动者失业状态与就业状态的转换成为常态,建立有机衔接的失业登记与就业登记管理制度成为必要。《办法》启用了《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取代了原来的《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变“两证”为“一证式管理”,将失业登记与就业登记有机衔接,将使哈尔滨市的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实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可记载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
《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从各类学校毕(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转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等。
据悉,《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哈尔滨市劳动者失业、就业情况记载凭证,是哈尔滨市实施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合法证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可在本市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咨询指导、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的,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后,“4050”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60%补助;非“4050”人员可享受3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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