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一审判决登封烟草公司支付职工部分工资和生活费是否正确?
经过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制工人无论合同关系是否到期,仅有职工辞职行为,而未能履行解除或终止手续的,均属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并不当然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同时,职工个人的辞职行为与上诉人烟草公司采取的交纳高额风险抵押金以及每月只发给50元生活费,并承诺待公司经济形势好转时再让职工回公司上班等措施有关联,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行为具有胁迫、欺诈性质并导致辞职行为无效,该认定并无不当之处,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劳动者申请仲裁即为主张权利,因此并未超过法定时效。2007年1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结果 1000余万元专款配合执行
此案终审判决后,河南省烟草公司和郑州市烟草公司非常重视,为执行该判决,郑州市烟草公司拨出专款1000余万元,登封市人民政府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专门协调处理此案。日前,本案81名职工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与登封烟草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在领取补偿费用的同时,他们还与登封烟草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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