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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权益 农民工如何亮剑


法援律师详解《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文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已一个月,在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农民工中,有些人虽知道有这部法律,但不知道究竟和自己有多大关系,有些人则根本不知道这部新法。虽然他们知道老板不和自己签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是不合理的,却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农民工普遍看重的这些问题,记者日前走访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知名律师徐玉领。

  记者:徐律师,《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农民工的作用有多大?

  徐玉领:《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整个劳动市场的秩序能够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但相对于城市职工,身为弱势群体农民工权益更易受侵害。以往对农民工突出问题的保护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中,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如今农民工作为普通劳动者的一部分,其所享有的各种权益,通过《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记者:据我所知,农民工向各类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被拖欠和工伤索赔两个方面。《劳动合同法》在这两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徐玉领:这两种情况的确是农民工需要维权的主要方面。无论是工资被拖欠还是工伤索赔,首先都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最主要最直接证明便是劳动合同。该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一旦产生纠纷,农民工只要拿出工作证、上岗证、出入证、工资条、工友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一年内用工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因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违规成本加大,所以现在建筑、服务等领域的一些单位主动找到农民工来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可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这个群体一种快捷的维权途径。

  相对于其他劳动者,从事低端劳动的农民工更迫切需要工伤的社会保障。有些农民工辛辛苦苦工作了很多年,很可能因为一次工伤事故,将多年的积蓄花光并欠下巨额债务,对整个家庭的影响较大。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对社会保险的事情有明确定的约定;另外,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状况与公民或劳动者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状况更是令人担忧,有很多应保未保的情况,甚至还有些地方、有的社会保险并没有把农民工列为应保对象。社会保险水平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总是难免的,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受伤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样,社会保险问题实际上就转化成了受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了。很多农民工工作受伤后,要向单位追讨相应的待遇或赔偿,这样,就谈不上是得到社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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