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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机维修业何时步入高档次


胡公理

随着农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机维修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但门面破旧、设备简陋,规模小、配件质量差,没有专业维修技师,“配件随处放,油污满地流,用完大锤用扳手”仍是农村农机维修行业的普遍现象。

农村农机维修业概括起来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处于转型期农机化的发展导致低技术等级的修理点不断增多。

土地条块分割,短时期内无法建立流转机制、农机社会化经营不能覆盖整个农业生产,使得农业机械结构的小型化、个人经营一时难以改变。考虑到农机个体经营户承受能力,农机价格定位低,制造时力求结构简单、配件易加工、修理技术要求相对不高,因而造成规模较小、低技术等级的维修点不断增多。

维修人员技术差。由于多数机手对农机具的构造、故障分析与排除均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他们极易向农机修理业转行,成为维修人员,这就使农机维修无规范、质量无标准、检测无设备、修后无监督,凭经验手摸眼看定标准成为可能,给不良维修埋下隐患。

农机维修网点设备老化。必要的技术改造会增加成本,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大多数农村农机维修点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来改造设备,提高设备的技术含量,导致一些维修网点无专门修理设备,或设备陈旧简陋,不能达到维修所要求的标准,无必要的修理场地也是造成维修质量大打折扣的一个原因。

农机维修业缺乏强有力的质量监督管理。

部门间管理职权界定不明。很多部门都有权管理农机维修行业,农机部门,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安检部门,如何界定各自具体职权,到现在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农机部门所依据的法规是1984年11月15日经农牧渔业部发布,并于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再次修订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在这个《办法》中我们不难发现,农机部门开展的很多工作需要工商、技监部门配合,职权不明的条款和缺乏强有力执法依据产生了对农机维修行业进行联合执法的“怪胎”。

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维修网点管理意识落后。众所周知,农机执法力度不够,既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执法环境的问题,要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机维修行业实行管理,难度较大。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由于一些农机具没有报废年限,基本是“新三年、旧三年、修修补补又三年”。实际上又岂止是三年,维修后只要能开得动、能使用就行,没有更高的要求,一般人们也容易接受这样的结果,这样就导致农机部门对农机维修网点管理意识上的松懈,疏于对农机维修网点实行经常性的管理。

基层专职管理人员短缺,缺乏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控编、压缩开支、无活动经费等是造成基层农机维修行业专职管理人员短缺的原因。个别地方还将维修与农机校、农机监理部门合并,人为弱化了职能,更谈不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点多、面广是农村农机维修网点的又一大特点。农机维修在农村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集多种功能于一身,几乎涵盖所有生产工具和一部分生活用品的维修,因而农村遍布农机维修网点。一方面是缺乏人手,另一方面是如此众多的网点,给管理带来难度,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对维修行业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不少地方存在管理上的死角,缺乏有效管理手段的结果是制约着维修行业管理向纵深层次发展,部门间管理职权界定的不明确,交叉管理现象严重,谁都能管,谁都不管无疑纵容农机维修行业始终徘徊在低层面上。如果以上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长此下去,不仅仅是农机维修行业不能做大、做强,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农机化的发展,不符合“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农机化发展思路。

应该如何提高农机维修行业的档次,笔者的拙见是,农机管理部门应提高对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快农机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建设的步伐,把行业管理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以法律形式给予明确,把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其次,要争取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要增加执法投入,保证监管的力度。第三,应加强农机维修技术监督工作,注重维修网点质的提高,而不是量的增加,搞好农机修理技术培训及其管理工作。第四,应强化农机维修配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修理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修配件质量的优劣,强化维修配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关键是从生产厂家入手,堵住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对重要零配件实行质量认证制度,截断假冒伪劣产品的“通道”。第五,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还应注重维修工人培训工作,提高修理工的实际维修能力,培养一大批农机维修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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