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向企业收取推广费、服务费等;三是企业违规操作,部分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与不法人员勾结,弄虚作假,骗套补贴资金,组织倒卖机具;四是公职人员失职渎职,不执行规定,不履行职责,疏于监管。特别是河北、广西、重庆、陕西等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某些干部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收受贿赂,有关人员已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些问题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选择性政策”存在寻租的空间,资金规模不能满足需要、工作经费不足导致倒卖转让机具、单位收推广费等;有些是主观恶意造成的,如工作人员收受企业商业贿赂、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但总的来讲,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主要是五个不到位:有些地方制度执行不够到位、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廉政风险防控不够到位、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不够到位、工作经费保障不够到位。最根本的是政策执行不力、监管不力,少数省市农机局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对下缺乏有效监督,失职渎职,甚至自身违法违纪,毁了干部、坏了政策、损了形象。对此,我们十分痛心。
去年以来,我们按照韩长赋部长、张桃林副部长和朱保成组长的指示要求,遵循“减少行政权力、加强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努力开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新局面。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增强地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年初我司与38个省级(含兵团、农垦和计划单列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签署了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细化任务目标,落实奖惩措施,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表扬,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将视情况采取行政告诫、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各省(区市)与市、县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了目标到岗、责任到人。(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加强实施主体监管,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今年3月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明确了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纪律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等规定,实行经销商黑名单制度,严重违法违规的永久不得经销补贴产品。5月制定印发了《农业部2012年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选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开展延伸绩效管理,建立11个主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适当挂钩,对于评定为优秀档次的省份,还将在全国农业厅局长会议上予以表彰,并以部函形式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同时,继续着力推进补贴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建设,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全部落实到位,努力构建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三)鼓励创新,推进试点。从实践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和保障措施基本成熟,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补贴标准比较科学,有力确保了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但随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省级结算工作量成倍增长。为减轻省级农机、财政部门工作量,使其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研究政策、加强监管,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农财两部今年继续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就补贴程序开展创新试点。截至目前,已批复同意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甘肃、新疆、宁波等17个省(区、市)2012年创新试点方案,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增加了试点内容。江苏、浙江、湖南开展了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和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山东、河南在差价购机的基础上开展资金结算级次下放试点。吉林、江苏开展选择少数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试点。同时,为减少基层部门权力,防止权力寻租,农财两部规定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不再制定补贴产品目录,所有补贴范围内的且已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都有资格享受补贴,农民可从中自主选机购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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