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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财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注重应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试验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条件审查等工作。建立参与试点企业书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二)加强试点产品技术缺陷风险防控。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理性购买。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试点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再兑付补贴资金。对出现突出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并开展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试点工作评估与考核。要围绕试点期限内实现制修订试点产品试验鉴定大纲等目标,边试点边组织开展试点产品试验鉴定大纲起草、修订及评估论证,及时完成试验鉴定大纲制修订及公开工作,将产品或品目按规定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做好年度试点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自评及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加强试点成效评估考核,将试点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五、关于遥控飞行喷雾机补贴试点事宜

2018—2020年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有关工作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执行。其他新开展试点的省份,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于2018年6月或者11月联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备案同意,并抄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试点省份需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专项绩效考核。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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