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作为一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为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其产业促进和助民增收政策目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主要体现为“两个选择”。一是补贴对象有选择,不是所有申请补贴的农民都能享受到农机购置补贴,因为资金规模有限;而且家家户户买农机也没必要。因此,农机购置补贴不是普惠性的。二是补贴产品有选择,不是市场上销售的农机产品都能享受补贴,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经鉴定检测合格,并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才能享受补贴。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使落实这项补贴政策的难度和工作量都远远大于其他农业补贴。
这种选择性政策的好处是有利于实现调控和引导,集中资金保重点,实现政策目标。缺点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和可能。近年来,按照“制约行政权力、加强社会监督”的总体思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和不断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监管措施,并精心组织,规范实施,协同监管,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增强地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近几年来,农机化司每年都与3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机化主管部门签署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细化任务目标,落实奖惩措施。绝大多数省也与市县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了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精心制定实施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加强实施主体监管,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层面,制定了以“三个严禁、四个禁止、五项制度、八个不得”为核心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政策实施的全过程,为防止权力寻租、确保政策规范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12年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明确了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纪律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等规定,实行经销商黑名单制度,严重违法违规的永久不得经销补贴产品。农业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推进部省县三级开辟信息公开专栏,动态发布补贴政策,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方便社会查阅监督。继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努力构建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2012年开始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开展延伸绩效管理,以考核促监管。
(三)鼓励创新,推进试点。从实践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基本成熟,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补贴标准比较科学,有力确保了政策目标顺利实现。但随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省级资金结算工作量成倍增长。为使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调查研究、加强监管,同时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近年来农财两部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就补贴程序开展创新试点。2012年,推动河北等17个省(区、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其中,浙江、江苏、湖南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今年共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开展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创新试点,江苏、吉林等省对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秸秆还田机等重点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试点。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在山东等11省份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推动了老旧和高耗能机具报废更新,有效促进了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农机安全生产。总的来看,试点总体运行平稳,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四)联合督导,加强监管。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多部门联动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农机化管理司、驻部组局、财务司都联合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方案。2012年春秋两季,农业部成立17个联合督导组,分赴23个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督促彻底整改。与财政等部门一同赴湖南、江苏等省开展创新试点情况调研。对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开展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并赴20多个省进行了实地核查。要求各地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补贴实施,强化内部约束。明确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各地也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山西省专门成立了项目监管室,对农机购置补贴等进行专项全程监管;湖南省对补贴机具实行三级审核,乡镇进行初审、县级进行复查、市级进行抽查,确保补贴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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