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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外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综述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劳动力保障

各个合作社成员对劳动力的需求不同,需要工时长短不一,或是没有足够的工作量来独立雇佣全职劳动力,农业劳动力合作组织应运而生,主要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稳定和有技能的农业劳动力,形成各合作社之间农业劳动力的共享。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发达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和WTO农业协议“绿箱”和“黄箱”政策,制定本国的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WTO“绿箱”政策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点领域。政府财政大多从以下5个方面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一是在由公共基金或者财政开支所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各级财政可以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人员培训、培训设施建设、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农业机械产品鉴定与检测、农业机械化信息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种机械化农业示范工程,为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特别是农业机械合作组织提供了基本条件。二是按照自然灾害救济支付条款,为农业生产提供救灾农用柴油补贴。三是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投资支持,促进农产品产后处理技术。四是按照环境计划下的支付条款,通过资金投人,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和示范。五是根据区域援助计划下的支付条款,在政府支持下发展落后地区的农业机械化。

WTO“黄箱”政策是各国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国政府实际操作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是向大型农业机械、先进适用机具的购买者提供直接补贴、长期优惠贷款,发挥政策调控功能。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农用柴油进行价格补贴,降低生产成本。

此外,一些合作社还能永久地从特定税收体制中享受优惠待遇,并从其承担的工作中获得相关经济援助。比如来自欧洲基金会的一些援助,还可通过法国和欧洲的机构来联合筹措经费。另外,合作社开展的项目,可以作为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申请经济支持。

三、发达国家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

发达国家对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机作业、教育培训、农机产品质量和安全等,并在法律框架下实施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我国应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法律框架下,尽快出台涉及农机各方面的细节法规,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引导和扶持

我国政府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干预应以相关法律为框架和指引,强调以经济手段对农机社会化服务进行引导和扶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策应向多元化发展:继续对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专项补贴;继续实施农业机械用油专项补贴;继续执行农机作业免税政策;加大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现有的农村融资渠道基础上,改善融资环境,增加专门为农业机械化融资的渠道。

培育构建主体多元化的农机服务组织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农机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可以包括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行政管理服务组织,这一层次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监督。第二个层次是为农机经营主体服务的组织,这一层次的主要职能是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信息开发服务、培训、农机产品质量鉴定、安全检验以及农机产品的零配件供应、维修和安全保险等服务范畴。这一层组织可以包括政府、中介性的公益机构、各种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各种企业性的服务组织。第三个层次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作业的服务组织。它由农机大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以及各种企业性的服务组织构成,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中坚力量。应逐渐引导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拟定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协会章程和农机服务协议、合同等规范化文本,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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