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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外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综述


发达国家大多在20世纪40—60年代就实现了农业机械化,20世纪60年代前后相继实现了全面机械化。在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农机社会化服务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机械的共同使用、租赁、推广、培训、维修、燃料供应等方面。虽然各国在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背景以及农业机械化发展历程上互不相同,但是在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过程中却表现出了许多共性的东西,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合作社)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国外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

农业装备水平和机械化作业水平高。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均具有较高的农业装备水平和机械化作业水平。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每个农业工人拥有的机械设备达1.5万美元,比制造业工人拥有的机械装备高22%;加拿大平均每个牧业劳动力拥有8万加元的机械设备;法国和德国每个农业工人拥有的固定资本在2000美元以上。先进的农业装备和农业机械化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产品随着技术的不断改革更加多样化、性能更可靠。高新技术、精准农业技术在农业机械中广泛应用,使农业机械向高度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高生产率方向发展。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由于农业机械化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从事农业的人口比重下降,推动了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大分工和世界经济繁荣。

国外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特点

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美国的农业立法比较完备,在农业法中对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教育、教研、推广、产品质量鉴定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德国主要通过制定《农机法》要求农机制造厂商必须保证本厂农机产品有充足的零部件供应和农民操作安全。日本政府颁布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农业复兴法》、《土地改良法》、《农地法》等法规和政策。在政策体系上,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在农业机械购置方面都实行了补贴支持政策。韩国在推进农机化的关键时期,对一定规模的农协、农地改良组合等机械化营农团购置农机实行补助40%、贷款60%的全额支援供应办法;而日本则侧重于对购用高效农机实行补贴;德国侧重于对农民用的柴油实施23%~50%的价格补贴。美国支持农机的政策主要表现为信贷和税收政策。

扶持多元化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合作社)发展

发达国家都建立起了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系统、私人服务系统和农民自己联合组织起来的合作服务系统。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以法国居马、德国的农机环和韩国的机械化营农团为典型代表的纯属民间性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第二类是与政府联系紧密,政府给予补贴,协助政府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带有明显中央性质的组织形式,如日本的农协、农业机械化协会、全国农业机械商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业机械工业会;第三类是纯以盈利为目标的公司和企业,美国和德国的农业机械租赁公司、经销商等是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纯属政府机构和组织性质的组织形式,如日本的肥料机械处(课)、地方农政局和美国的农业部。

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农业机械合作组织一般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通过合同形式规定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组织一般至少由5人组成,成员必须是农业生产者,组织属于完全自治,成员须向组织交纳一定费用。每个组织对产权、服务范围、资金筹集均有相应规定,并制定详细的机械使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下属分支机构调整和解散条款等。

对农业机械化的强烈需求和发达的农机工业支持

发达国家的农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都?8%,大多低于5%,农业劳动生产率很高,对现代农业装备具有强烈的需求,农机社会化服务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了组织保障。迪尔、凯斯纽荷兰、阿格科、克拉斯、沙姆道依次法尔、库恩、格兰、久保田等著名农机企业广泛分布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机械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先进的农业装备技术和强大的农机工业为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

二、国外农业机械合作组织的主要特征与功能

农业机械合作社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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