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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期的农机合作社


:徐仁

近几年来,在不断加强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建设的工作中,石家庄市农业机械化推广站把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模式作为一个重大课题,认真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协会、农机作业公司、农机经纪人等不同类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调研,经分析对比,逐步形成了倡导、支持其最具优势的农机合作社的共识,并积极宣传、引导、扶持其发展。截止到2009年底,石家庄市已正规注册农机合作社26个。经过几年的运行,农机合作社所具有的提高购置高性能大中型机具的能力和机具利用率,减少单位面积购机成本,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稳定职业农民队伍发展,先进农机技术信息和资源共享,承担国家农机推广项目,体现国家财政支持成效等多种优势都得到了较好的显现。

但是,由于农机合作社尚属新生事物,起步晚,积累少,缺乏国家财政投入,使生长期的农机合作社显得十分脆弱。一是农机专业技术效力发挥不够强。由于合作社发展初期难以形成有效积累,成员间的筹集资金能力大都十分有限,向金融部门贷款也因门槛较高难以落实,因此,除初期集聚的一些小型机具、动力机械和较低档次配套机具外,需配备的高性能大中型先进适用机具,往往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实现,致使现有农机合作社的技术服务手段和农机具作业能力不能很好的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不能适应低碳农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市场竞争能力还比较脆弱。二是农机合作社的“赚钱效应”不强。由于农机合作社是农机服务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目的,因而,农机合作社应当而且必须实现其经济效益,以彰显“赚钱效应”,否则,合作社就难以继续生存。正是由于目前生长期的农机合作社尚处于单一的农田生产作业服务的范围,“赚钱效应”体现得不够理想,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都缺乏后劲,其生命力还显得十分脆弱。三是农机合作社“合作社法人”制度尚待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包括农机合作社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予以明确,这就从国家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农机合作社能够名正言顺地经营运作。在合作社内部的交易中免除税收,在财政、税收、国家项目批准立项、扶持支农资金与科技项目等方面也给予优先照顾。但是,目前一些农机合作社对于这些法律、政策上的有利空间却没有得到充分地利用,更达不到“用足用活”的程度。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合作社法人”制度不完善、不到位。一些地方的农机合作社还仍旧沿用“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没有及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变更登记;有的新组建的农机合作社,也没有严格按照“合作社法人”规定制订好章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益返还和分配,合作社法人只是起个中介人的作用等等。

虽然,石家庄市农机合作社在生长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但其合作性、合法性和广大农机服务提供者、利用者的广泛认同,决定了农机合作社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和空间。目前,除继续需要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从法规、政策、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足够的扶持,大力支持其发展、完善、壮大外,在一定范围内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范围问题。为进一步整合农机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合作社经济效益,从理论上讲,应当鼓励其不断拓展作业服务范围,不断提高社会化、市场化水平。但也有一些人,甚至是个别基层政府负责人认为,农机合作社应当仅限于农机专业,不宜跨越农田作业的范畴,而将林业、水利、畜牧等方面划归了农机合作社以外,缺乏大农业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从人力、畜力为主的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转变,农业机械已从单一的耕作机械拓展到大农业各个方面, 因此“农机”应当是概指一切作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设备,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产品加工、农用运输、设施农业和农田基本建设以及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和地域空间等领域,所以是 “大农机”概念,大农机保有和充分利用是农机合作社的根本任务,正是调整产业结构、创新发展模式的具体体现,对此,要以发展的眼光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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