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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农机补贴政策解读20问


答:为防止有人享受补贴购机后倒卖获利,农业部、财政部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需转卖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16、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何投诉?

答:机具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依法向补贴产品供货方提出“三包”要求,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程序向当地农机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对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问题,可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反映。

各省市县都设立了农机质量投诉和售后服务监督热线,已经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各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随时接受电话投诉和反映情况。

农业部也设置了补贴机具质量举报投诉电话:010-6734747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10-67651705。

17、对补贴机具生产和经销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1)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要向农民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切实履行好“三包”规定中的各项服务。机具在作业季节出现故障时,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及时到达作业现场;企业服务中心要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要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操作使用培训。

(3)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严禁参与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利用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等违规活动。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4)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对经销商违法违规的行为,企业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5)及时汇总补贴机具销售情况,并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实,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18、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真正把补贴实惠全部落实到农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规范管理,阳光操作,严格纪律,认真执行以下三个方面纪律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三个严禁”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是切实做到“八个不得”规定。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是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即严禁以农机补贴名义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管好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决不能违规收费,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

19、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都有哪些?

答: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有七项工作:(1)制定本省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2)制定本省补贴产品目录,上报农业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3)根据企业推荐汇总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4)审核汇总各县的购机情况,同时审核供货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汇总情况,核对一致后出具结算清单,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5)对本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6)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并上报;(7)做好政策宣传和补贴信息及实施进展情况统计上报。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有六项工作:(1)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利用公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将补贴政策和目录告知农民;(2)受理农民购机申请,指导农民填写申请表;(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初选补贴对象,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4)与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5)对农民购机和企业供货情况进行核实、登记、编号、喷漆并建立档案,及时汇总上报;(6)做好日常服务和监管工作。

20、各级财政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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