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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杨杰 

在《农机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山东省又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与农机管理条例并行的《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整合、规范各项农机化发展扶持促进工作,《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日起施行。10月30日,记者从在济南召开的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上获悉如上消息。

此次会议由山东省人大农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农机办联合召开。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明先、山东省副省长贾万志、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副司长刘恒新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山东省是全国第一农机大省,截至2006年底,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9555万千瓦,居全国第一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机化促进法》,切实解决农机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根据该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制定一部切合山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为山东省现代农业和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介绍,《条例》以促进为主线,以创新为主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山东农机化发展的原则、制度和方向,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促进用现代物质条件和科学技术装备农业,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化,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条例》属于促进类法规,调整对象是与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相关的各类社会主体,侧重于农业机械化的促进工作,规定了农业机械岗位培训制度、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制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农业机械燃油补贴制度、农机跨区作业绿色通道制度、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农机化发展扶持促进制度体系,目的是调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根据山东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条例》实现了10个方面的创新,涉及到农机化促进工作的方方面面,为山东农机化不断站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规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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