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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颁布实施


王建鹏 郝妍

10月1日,《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立足促进,兼顾管理,强化服务。既立足于本省省情,又借鉴了外省经验,充分体现了湖北农机化发展的特点。这是9月20日,记者在湖北省农业厅召开的《条例》颁布实施的新闻发布会上获知的消息。

湖北省人大副主任鲍隆清、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司长宗锦耀、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章新生、湖北省农业厅厅长陈柏槐等领导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鲍隆清副主任指出,要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要准确把握和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宗锦耀司长认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内容全面、含金量高是《条例》的三大亮点。对于湖北农机化的发展,他提出要努力提高四个水平(农机化科技水平、装备水平、作业水平、安全生产水平),着力构建四个保障(装备保障、质量保障、维修保障、人才保障)。

《条例》在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工作职责。在农机化科技推广及农机产品质量保障方面,《条例》作出了相应调整,并在购机补贴、养路费等方面提出了八项重点扶持措施。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扶持则是《条例》的又一个特点,它首次对农机信息网络建设提出了要求。另外,《条例》还规范了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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