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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出台


杨 雪

日前,为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农业部拟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并要求各地相关农业部门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订其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示范章程》)共分六章,六十一条,内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成员、财务及变更解散清算终止等。在该《示范章程》中,须明确填写组织的发起人、成立时间、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以及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的提取比例等。同时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平调、挪用本组织资产的要求。”“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示范章程》制定后须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且须报组织所在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示范章程》的出台,特别是对财务制度和成员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为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发展以及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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